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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以保障股东权益 [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信息需同步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2][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无冲突,保持公平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 [3][5]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需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7][8]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财务会计部分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1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触发时点(如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等)立即披露,并持续跟进进展 [21][23][24]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披露工作并有权查阅公司所有文件,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 [10][16][36] - 董事、高管需对披露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无法保证需投反对票或发表书面异议 [17][18][4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需主动配合披露股权变动、关联交易等信息 [37][38][40] 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 - 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警示函、市场禁入等措施处罚违规行为,涉及虚假披露的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47][48][52] - 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将面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处罚 [49][50] - 公司内部对失职人员可处以调岗、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保留申辩权利 [53][54][57] 信息披露豁免机制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经营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但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登记备案 [60][62][66] - 豁免信息若发生泄露或市场传闻需及时补披露,并说明内幕知情人交易情况 [63][65] - 定期报告中涉密内容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临时报告可整体豁免披露 [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