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2]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防止资金用途被擅自变更[3]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且不同次融资需分设专户[7]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专户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条款[8][9] - 商业银行需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若银行3次未履行义务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10]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或变相质押,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6] - 使用申请需经CEO、CFO等多级审批,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按相同流程执行[12][1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4] 资金用途变更与监督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行为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4][25]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29][30]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并提交专项意见[32][33] 超募资金与闲置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闲置资金可现金管理但不得投资非保本产品[15][1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20][21] - 节余资金超募集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低于500万元可豁免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16][17]
大连重工: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