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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担保行为、控制资产运营风险并促进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2] - 担保范围包括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支持性函件,子公司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涵盖借款担保、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等类型[2] - 子公司定义涵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3] - 所有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禁止未经授权的担保行为[4] 担保管理原则与对象 - 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需采取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反担保方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5] - 公司仅能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禁止为产权不明、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企业担保[7][11] - 反担保措施需与担保风险匹配,禁止以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设定反担保,子公司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12] 审批程序与权限 - 财务部门为担保职能管理部门,需核查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资信及行业前景后提交审批流程[9][10] - 董事会需审查申请担保人财务、信用等资料,存在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需拒绝担保[11] - 股东大会审批触发条件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等[14] - 关联担保需经董事会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15] 担保合同与风险管理 - 担保合同需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法务部门需审查条款并必要时引入外部律所意见[19][20] - 合同需明确债权人、债务金额、保证期间等核心条款,反担保需完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22][23] - 财务部门需动态监控被担保方经营及还款情况,发现风险需及时报告并采取终止担保等措施[25][26] - 被担保方违约时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一般保证情形下不得未经董事会同意先行偿债[29][30]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擅自越权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董事会可决定处分措施[35][36][37] - 制度条款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39][40] - 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拥有解释及修订权[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