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旨在规范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职责和程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股东及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1] -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分公司负责人及指定联系人[1][4] 重大信息的范围 - 需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7] - 重大事项涵盖资产购买/出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产品交易(资产置换除外)[7] - 签署日常经营合同达到以下标准需报告:涉及总资产50%以上且金额超1亿元,或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金额超1亿元[3][4]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包括:交易金额超公司净资产0.5%或连续12个月累计达前述标准[9] - 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的标准为涉案金额超公司净资产10%或连续12个月累计涉案[10]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 重大事项触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各方协商或责任人知悉等时点需立即预报[15] - 进展报告要求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协议签署/变更/终止后、获批/被否决后、逾期付款或标的交付延迟超3个月等情形[16]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或面谈[17] - 董事会秘书需判断信息是否需披露,如需披露则组织编制公告并按程序审核[1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并报董事会备案[21] - 知情人员需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禁止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22] - 董事会秘书需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培训[23] - 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导致违规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报告义务人责任,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24]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25]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
华如科技: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