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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解任、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时,需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命完成 [2] - 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辞职时间、原因、后续任职情况、未履行承诺及影响等,独立董事需额外说明需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2] - 辞职一般自报告送达生效,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等情形时,需待补选完成后生效 [2][3] - 公司需在董事辞职后60日内完成补选,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30日内确定 [3] - 董事或高管因重大失职、违反法规等被解任时,决议当日生效;若解任无正当理由,被解任者可要求赔偿 [4] - 出现不得任职情形(如被证监会禁入、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任)时,公司需在30日内解除职务 [4]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数据资产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5] - 需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及离任审计 [5]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其他义务依公平原则确定 [6]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需继续履行,并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相关规定 [6] - 所持股份变动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相关制度 [6] - 涉及法律纠纷或业务遗留问题时,需配合调查并签署协议明确责任 [7][8] 责任追究 - 禁止通过辞职规避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责权利 [9] - 离职不免除因任职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可依法提起诉讼 [9]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