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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磁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要求的内容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3][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形 [5]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及时披露 [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7]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需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秘书需在2个交易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9] - 公司决定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0]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上交所 [11]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或失职行为导致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并要求赔偿 [12] 第五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1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