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晨光新材: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公司已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 - 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及草案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3][4] - 董事会后续审议通过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回购注销等议案 [5][6]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 因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20%、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30%),需回购注销全部45.60万股未解除限售股票 [7][8] - 业绩考核依据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净利润指标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7] (二)回购价格 -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6.13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9] - 价格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9] (三)实施安排 - 已开立回购专用账户,计划于2025年6月17日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9] 三、信息披露义务履行 - 公司已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回购注销相关文件 [10] - 后续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资手续 [10] 四、法律结论 - 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