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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维护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表决权可集中使用[2] - 投票权征集主体包括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征集需在股东会前15天公开进行[2] - 本细则仅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事任期不跨届,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期限[2] 投票选举规则 -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式:股东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6] - 多轮选举时需按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6]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别计票,表决票数按应选类别董事人数单独计算且票数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7] - 投票仅投同意票,股东可自由分配表决权股份数(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但总票数不得超出累积表决票数[8] - 投票无效情形包括:总投票数超过累积表决票数、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8] 当选原则 - 等额选举中,候选人获有效表决权股份1/2以上即当选,不足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补选[5] - 差额选举中,得票超1/2且人数≤应选人数者当选,若得票超1/2者多于应选人数则按票数排序,票数相同则进行第二轮选举[5]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并提供配套选票,计票人需核对投票有效性[10][11] 附则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修订需报股东会审议[12] - 细则为《股东会议事规则》附件,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