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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及定期报告中监管规定可豁免的内容 [1][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豁免披露,且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借涉密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2][4] - 符合三种情形的商业秘密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披露引致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泄露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3) 其他严重损害情形 [2][5] - 商业秘密暂缓/豁免后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等情况需立即补充披露 [3][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程序 - 董事会统一管理暂缓/豁免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执行事务 [4][8] - 申请流程需填写《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最终决策 [4][9] - 暂缓/豁免信息需登记11类事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知情人名单等,涉密信息还需记录公开状态及影响评估 [5][11] 监督与责任机制 - 公司禁止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需每季度将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6][12]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豁免或未及时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6][14] 制度附则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与后续新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10][1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配套附件包括《审批表》和《保密承诺函》模板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