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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6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财务安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得提供担保[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禁止子公司未经批准自行对外担保或互保[2] 担保定义与形式 - 对外担保指公司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2] - 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2] 担保一般原则 - 担保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除子公司外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可执行的反担保[4] - 董事及管理层需审慎控制担保风险,拒绝强制担保行为[4] - 须完整披露担保信息并配合审计机构核查[4] 担保对象条件 - 被担保对象需为独立法人且偿债能力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4] - 非子公司担保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与公司有互保关系、两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用等级≥A级、境内外上市公司[5][6] 担保申请与审查流程 - 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担保主办部门,被担保方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含反担保方案的申请书及财务报表等资料[6] - 财务部需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合规复核[15][16]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关联担保需回避表决[8][9] - 子公司担保需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9] 信息披露要求 - 须按《证券法》及创业板规则披露担保总额、占比净资产比例等信息[12] - 被担保方逾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破产时需及时公告[12]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担保范围等核心条款[13][14] - 合同签订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长或被授权人签署[13] 担保风险管理 - 财务部需持续监控被担保方经营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6] - 被担保方出现重大风险时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7] 档案与责任追究 - 担保档案需同步建立并妥善保管主合同、反担保文件等资料[19] - 董事及高管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连带责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