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则 - 累积投票制旨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董事选举行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选票,选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 [1] - 细则适用对象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此规则 [1] 累积投票制适用条件与选举方式 - 当选举或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且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时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单一董事时不适用 [2] - 选举可采用等额(候选人数=应选人数)或差额(候选人数>应选人数)方式 [2] - 通过累积投票制当选的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补选董事仅任职至本届期满 [2] 董事提名程序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等法规的任职资格,一般由董事会提名,流程包括协商现任董事、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被提名人需提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3] - 独立董事提名需额外遵守深交所规定 [3] 累积投票制投票规则 - 投票前需明确告知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方式和选票填写方法 [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选票数分别按持股数×应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计算 [3][4] - 股东投票时仅投同意票,不得投反对或弃权票,超额投票视为无效,不足或等于累积票数有效 [4]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未累积股份数为准) [5] - 得票相同且全部当选将超应选人数时,需重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第二轮表决禁用网络投票 [5] - 若当选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但超半数,新董事会可补选缺额;若未达半数则原董事会继续履职并启动新一轮选举 [5] 特别操作程序 - 股东会通知中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需置备专用选票并解释投票方法 [6] - 股东可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 附则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9]
浙江力诺: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