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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图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420 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