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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司治理规则修订 - 公司拟将《股东大会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规则》,并对条款进行全面修订,修订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2] - 修订后股东会成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职权包括选举董事、审批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核心事项 [4][6] - 删除原监事会相关条款,改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体现治理结构优化 [27] 股东会议事规则调整 - 股东提案门槛从持股3%降至1%,临时提案提交时间仍为会议召开10日前 [10][16] - 年度股东会通知期保持20日,临时股东会缩短至15日,计算方式明确包含通知发出当日 [13][19] - 新增累积投票制强制适用情形: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持股超30%时选举董事 [12][20] 表决与决议机制 - 特别决议事项范围扩大,新增财务资助、超净资产50%的重大资产交易等需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20][39]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规则细化,违规增持股份36个月内无表决权 [20] - 明确交易类事项审议标准,连续12个月累计达总资产30%的交易需股东会批准 [23] 信息披露与合规要求 - 股东会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涉及董事选举的需包含候选人教育背景、持股等详细信息 [21][23]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需记载表决结果、股东质询等关键信息 [22] - 新增司法救济条款,股东可对程序违规决议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