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及审议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25-044 [1] - 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14:30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同日进行 [2]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共495人,代表股份1,573,843,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323% [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列席了现场会议 [2] - 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 表决程序与结果 - 表决程序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对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2] - 现场投票表决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师参与清点,并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3] - 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3]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3] -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 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叁份,无副本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