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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控制风险并提高效益,保障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投资定义为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涵盖风险性投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和长期股权投资(合资、联营等)[1][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决策[4] 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 投资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并与公司发展战略匹配[5] - 投资规模需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优先考虑效益且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5] - 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6] 审批权限划分 - 董事会审批标准包括:交易资产总额/净资产/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审计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或利润/营收/净利润占比超10%且金额超100万/1000万元[7] - 股东会审批标准为上述指标占比达50%以上且绝对金额门槛提升至5000万元(净利润相关为500万元)[8] - 关联交易审批标准: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9][10] - 低于董事会标准的投资由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审批,子公司投资超100万元需上报公司决策[10][11] 投资管理机构职责 - 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为决策机构,战略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可行性评估及执行监督[12][13] - 总经理组织经营团队实施新项目并汇报进展,具体项目部门负责前期调研、论证及后续管理[14][15] -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及手续办理,法务部门审核合同协议,董秘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17][18] 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 投资决议由董事长或授权人员签署文件,业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项目完成后需提交财务审结报告[19] - 内审部门定期检查岗位设置、审批执行、决策程序及资产处置情况,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20][21] - 违规行为包括越权投资、重大过失或恶意串通导致损失,将追究警告、罚款或赔偿责任[22][23] 投资收回与转让条件 - 可收回投资的情形包括项目到期、经营不善破产、不可抗力或战略调整[25] - 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被投资单位亏损无前景、公司资金短缺或战略不符[26] - 处置程序权限与投资审批一致,财务部门负责清产核资及会计处理,董秘办筹备会议及披露[28][29] 信息披露要求 - 董秘负责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投资事项,子公司需指定联络人配合信息沟通[30][31] - 未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需保密,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文件由董秘办存档[32][33] 附则说明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生效,修订需同步更新[34] - 条款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5] - 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并即时修订制度[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