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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发行授权与批准 - 董事会审议通过多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中航沈飞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中航沈飞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4] - 股东大会批准发行相关议案,并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 [5]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同意发行方案(航空资本2024355号) [5] - 上交所审核通过发行申请,证监会批复注册(证监许可〔2025〕630号),有效期12个月 [5] 发行过程与对象 - 向136家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包括前20名股东、30家基金公司、27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 [8] - 发行价格为50元/股,发行数量8000万股,募资总额40亿元 [10] - 12家机构获配,包括中航工业、国泰海通证券、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二期等,均来自邀请名单 [10][12] - 认购资金全部以现金支付,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11][12] 发行对象合规性 - 发行对象主体资格合法,含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均完成备案或豁免手续 [12][14][15] - 中航工业为唯一关联方,其参与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5] - 所有发行对象承诺未接受保底保收益或财务资助 [15] 法律结论 - 发行程序及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 [16] - 发行结果合法有效,发行对象符合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方案要求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