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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数据: 海量数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会、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1] - 信息披露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无冲突,保持持续性、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 [3] - 预测性信息应基于合理判断,揭示重大风险,不得夸大或误导 [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两大类 [5][9] - 年度报告需经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2个月内披露 [5] - 临时公告涵盖董事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9][10]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内容时应投反对票并说明理由 [6][7] - 临时公告需在重大事件触及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知悉事件时立即披露 [10]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执行 [12][15] 信息保密与监督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保密,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 [22]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导致损失的,需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24] -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需保存至少10年,由证券事务部统一管理 [23] 投资者关系与外部沟通 - 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统筹,需建立活动档案并限制信息传播范围 [20] - 接受调研或媒体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发现错误报道有权要求更正 [20] - 监管部门文件需及时内部通报,涉及问询函等需向全体董事高管传达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