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等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监管,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在一个月内办理验资手续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1]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2][8] - 存在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3] - 境外投资项目需采取特殊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具体措施[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净额20%时的通知机制等8项核心条款[5]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使用募集资金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6][12]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为保本型[10][19] - 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仅限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11][20]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合理性[12][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12][22] - 变更用途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及保荐机构意见等7项内容[14][23] - 变更后用途必须投向主营业务,董事会需进行审慎可行性分析[14][24]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需披露已投入金额、完工程度及置换项目风险提示等8项信息[15][26]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17][1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包含资金存放/使用合规性等10项内容[18][31]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出具年度鉴证报告,与年报同步披露[18][31] - 专户监管协议违约时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账户,商业银行三次未配合即触发终止条款[5][19]
海量数据: 海量数据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