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合法性、效益性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1] - 投资定义涵盖货币出资及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包括收购、置换、出售等资产变动行为 [1][2] - 投资分类为短期(持有≤1年,如股票、债券)和长期(>1年,如股权投资、独立经营项目) [2]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强调风险控制与资金安全 [2][5] 投资审批权限 - 分层决策机制: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金额/比例分级审批 [3][4] - 股东会审批标准:涉及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净利润超500万元) [4] - 董事会审批标准:相关指标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净利润超100万元) [4] - 低于董事会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 - 重大股权交易需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6个月),非股权资产需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1年) [5] 投资组织管理 - 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其他部门无权决定 [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可行性评审及方案草案编制 [7] - 财务部负责财务评估、出资手续及工商登记,证券事务部负责法律文件审核 [7][8] 投资转让与收回 - 可收回投资的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 [8] - 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偏离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前景或资金短缺 [8] - 处置程序权限与投资审批一致,财务部需进行资产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9][10] 投资人事管理 - 对联营/合营公司需派出董事或监事,控股子公司需派出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 [11] - 派出人员由总经理办公会选定,需定期述职并接受考核 [11][12] 财务管理与审计 - 财务部需按项目建立明细账簿,会计核算符合会计准则 [12] - 控股子公司需按月报送财务报表,会计政策需与母公司一致 [12][13] - 定期盘点投资资产确保账实一致,子公司接受定期/专项审计 [12][13]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会,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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