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适用范围: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 [3] - 强制采用情形: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4] - 董事任期规则:通过累积投票产生的董事不实施交错任期制,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期限 [5] 董事候选人提名 - 提名资格:董事会或持股≥3%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董事会或持股≥1%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 [6] - 候选人要求:需符合《公司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还需满足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独立性条件 [7] - 提名流程: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完整个人资料及任职资格声明 [8][9] - 资格审查: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需审核候选人资格,不符合者不提交股东会选举 [10] 累积投票操作规则 - 投票权计算:股东投票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投票分开进行 [13][14] - 票数分配:每轮选举需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董事会秘书需在投票前公布票数并接受核对 [15] - 无效投票情形:投选人数超应选名额或总票数超累积表决票数均视为无效 [16][17]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标准:候选人按得票数高低排序,得票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 [18] - 缺额处理:当选人数不足法定要求时启动第二轮选举,仍不足则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19] - 平票处理:得票相同者需单独再次投票,若仍无法确定则两个月内补选 [20] 附则 - 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22][23]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4]
胜通能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