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