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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保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资金到位后需由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报告[3] - 资金使用需遵循规范透明原则,平衡投资金额与效益,控制风险[4]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实行专项存储制度,开设专户集中管理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7] -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7]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包含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3][4] - 银行连续3次未履行协议义务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投向,需真实披露使用情况[12] - 使用流程需经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超计划额度20%以内由董事长批准,超20%需董事会批准[14]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财务性投资、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15][16]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单次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原计划等条件,且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2][23]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变更用途情形包括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8][29] - 变更后投向应聚焦主营业务,新项目需进行可行性分析[30] - 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需董事会批准,超10%需股东会批准,低于1%可豁免程序[35] - 会计部门需建立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37][38] 超募资金与现金管理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或现金管理,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及保荐人意见[24][25] - 现金管理仅限安全性高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26] - 现金管理需披露资金闲置原因、产品收益分配方式及风险控制措施[27] 附则与执行 - 本办法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生效,术语定义与《公司章程》一致[41][44]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