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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制度以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增强透明度,保持可持续发展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1] - 利润分配需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1] 利润分配顺序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1] -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亏损时,需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1] - 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1] - 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 利润分配形式、条件、政策 - 利润分配形式包括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2] - 现金分红条件为每年分配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且需满足税后利润为正值 [3] - 重大资金支出(如归还借款、对外投资等)累计达净资产50%以上时需调整分红政策 [3] - 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差异化:成熟期分红比例不低于80%,成长期不低于40%,初创期不低于20% [4] - 股票股利分配需在经营良好且股价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提出,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4] 利润分配审议与执行 -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有权对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案发表意见 [5] - 股东会审议前需与中小股东沟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 - 股东会决议后两个月内需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以2/3以上表决权通过 [7] 附则 - 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8]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