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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治理结构 -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实施细则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情形 [2] 累积投票制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时,董事选举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除仅选举一名董事外) [2] - 董事分类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行提名独立董事权利 [4] - 股东会通知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关联关系、持股数量及处罚记录等详细信息 [4] - 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需报送深交所,提名人需承诺无利害关系 [4] 选举程序与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按持股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计算 [6] - 累积投票票数计算:股东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多轮选举需重新计算 [7] - 选举步骤包括选票发放、票数标注、超额投票无效判定及监票人清点公布结果 [7] 当选规则 - 实行差额选举,得票过半且多者当选,票数相同需重新投票 [8] - 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要求时,需在60日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8] - 股东会工作人员需提前告知投票规则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8] 附则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需修订并经董事会批准 [9]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