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 管理职责分工 - 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登记备案主体责任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2] - 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登记入档事宜 需与董事长共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 -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执行部门 [3] 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 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且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5] - 具体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新增借款(超净资产20%)等16类情形 [6][7][10] 知情人范围界定 - 涵盖公司内部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监管机构人员等四类主体 [8] - 特别纳入重大事项参与方及因亲属关系获知信息的外部人员 [5] 登记管理流程 - 需完整记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 档案保存期限10年 [9][12] - 重大事项需分阶段报送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备 [11][17] - 重大资产重组需在首次披露时同步报送知情人档案 [17] 信息流转控制 - 内幕信息流转需经原持有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双重批准 [12] - 行政管理部门接触信息需登记机构名称、接触原因及知悉时间 [14] 监督执行机制 - 定期自查内幕交易行为 发现违规需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机构 [15][27]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及参与人员 [16] 违规追责条款 - 泄露信息或内幕交易将面临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及刑事责任 [26] - 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需承担赔偿责任 [28] 制度动态调整 - 制度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需及时更新 [29][30]
大中矿业: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