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对象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1]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通过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3] - 法定代表人辞任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董事提出辞职后60日内需完成补选 [2][5] - 董事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情形时不得任职,违规选举无效且公司需解除其职务 [6]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自动离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7][8] - 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9]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签署确认书 [10] - 内控审计法务部监督交接并提交报告,离职人员需配合后续核查 [11]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全部损失 [12]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继续遵守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半年内禁售等限制 [13][14] - 离职6个月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15] - 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6]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可对未履行承诺或移交瑕疵的离职人员追责,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17] - 可追回离职前3年内奖金及股权激励收益,异议者可申请复核但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17][18]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需修订并经董事会批准 [19] - 解释权归董事会,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20][21]
大中矿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