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现代: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治理制度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3] - 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仅选举一名时不适用[3] 董事选举及投票 - 股东会通知需明确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主持人应告知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选票填写方法[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票数计算方式为持股数乘以应选人数[4]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多轮选举需每轮重新计算[4] - 股东投票时仅投同意票,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总票数不得超过累积表决票数[4] 董事的当选 - 投票结果合并现场与网络投票数据后以股东会决议公告[5] - 董事当选需满足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按得票顺序确定[5] - 得票相同且影响当选人数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另行召开股东会[5]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时,需在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5] 附则 - 实施细则中"以上"含本数,"多于""少于"不含本数[6] - 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6] -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并经股东会审议生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