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涵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 - 信息披露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禁止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使用简明易懂的描述性语言[1][4]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披露信息分为发行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含中期报告与经审计年报)及临时报告[7] -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包括:净资产10%以上的损失/债权放弃、20%以上的新增借款/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变更等[5][13] - 自愿披露信息需符合一致性要求,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11]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流程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3] - 重大事项需在知悉后2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背景、进展及潜在影响[5][14]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财务审核、董事会审议,临时报告需董事会秘书初审后由董事长签发[17][18] 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2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有权查阅所有文件并获各部门配合,证券事务代表可代行职责[22][24] - 董事、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披露真实性,异议时公司需披露其理由[27] 子公司与特殊情形管理 - 控股子公司需指定专人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配合信息披露收集工作[29][31]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免于披露,但需满足未泄露、内幕人保密承诺等条件[19] 制度生效与执行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32][33] - 董事会拥有制度的解释与修订权[34]
智飞生物: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