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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并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在董事选举时将表决权集中使用,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2] - 董事选举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以确保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涵盖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 [3][4] 投票原则 - 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5]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公司需制备专用选票并解释填写方法 [6] - 股东选举票数=持股数×应选人数,投票前可向董事会秘书核实票数并由独立董事或律师复核 [7]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提案组进行,累积投票额不可交叉使用 [8]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可集中票数投给单一或多名候选人,超限投票视为无效 [9][3]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按得票排序确定人选 [11] - 若末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导致超限,需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无法决定则相关候选人落选 [12] - 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三分之二时,需在两个月内补选,原董事继续履职 [13] 附则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4] - 细则修订由董事会提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拥有解释权 [15][16] - 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5年6月修订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