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率并保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资金安全,禁止擅自变更用途[3] 募集资金监管与账户管理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若发生需及时披露并整改[2] - 董事会需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4]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5][6]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机制[6]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禁止变相改变投向[7] - 禁止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不得质押[8][9] - 资金支出需按审批流程执行,董事会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需报董事会[11]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与闲置资金管理 - 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限于安全性高的产品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19][20]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21][22]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充分披露[12][23] 监督与信息披露 - 会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并报告[28]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资金使用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9]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核查报告需与公司专项报告同步披露[30] - 审计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有监督权[31] 附则与生效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33]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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