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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EIJING TONG REN TANG CO., LTD. [4]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33号 [5]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1,470,262元,已发行股份数为1,371,470,262股普通股 [7][21] - 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 [3]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7]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8] - 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13][45]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4人 [122] -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12] - 公司建立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总法律顾问需列席董事会审议法律事项 [121] 经营范围 -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制造加工中成药制剂、化妆品,经营中西药品等 [15] - 公司经营宗旨为弘扬中医药文化,推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14] - 公司经营范围还包括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医疗保健服务等多项业务 [15] 股东与股权管理 - 公司由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 [20]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29] - 董事、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1]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需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 [44] 重大事项决策 - 重大资产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标准包括交易金额超过净资产50%等 [47]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批准 [51] -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大会批准 [52]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股东大会批准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