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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力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 -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会议程序及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1]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告内容涵盖会议类型、投票方式、审议事项等关键信息 [2] - 现场会议在上海浦东新区纳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在交易时段(9:15-11:30,13:00-15:00)进行 [2] 出席会议情况 - 参与投票股东及代理人共61名,代表股份84,241,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70% [3] - 网络投票股东身份由上交所系统认证,现场出席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 [3] - 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3] 表决程序与结果 - 议案表决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结果,所有议案均获通过且与公告内容一致 [4] - 特别决议议案(8-11号)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5/7/13/14号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 - 13/14号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无关联股东回避或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情形 [4] 法律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