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者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境内外同步披露要求适用于跨境发行交易 [3]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需在上交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6][7]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投资者,禁止利用自愿披露操纵市场 [3][4] - 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变更需立即披露,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时点及时公告 [21][22] 定期报告管理 -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编制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中期报告为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 [12][13] - 定期报告需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7][15] - 业绩预告需在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及时发布,财报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需董事会专项说明 [16][18]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股权激励、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20类情形,需立即披露起因及影响 [20][9]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需履行披露义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亦需公告 [24][11] - 媒体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需向相关方核实并澄清,控股股东需配合信息披露 [12][26] 信息披露责任与执行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室为具体执行部门,董事、高管及财务负责人需配合其工作 [30][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保密,传递内幕资料需登记,子公司需建立配套信息披露制度并上报重大信息 [33][14] - 财务部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及投资信息保密,其他部门参照执行 [15][16] 信息披露豁免与特殊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经营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 [54][57] - 豁免披露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时需及时补披露,定期报告可隐去关键信息处理 [58][59] - 暂缓披露需登记豁免方式、文件类型、审核程序等,年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证监局报备登记材料 [61][62] 监督与法律责任 - 董事长、CEO、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真实性负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报真实性负责 [65] - 内幕信息泄露或违规交易由知情人承担全部责任,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由相关审核人及部门担责 [67][68] - 证监会可要求公司及高管解释信息披露问题,违规者可能面临监管谈话、警示函等措施 [64][69] 制度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 [11] - 关联交易需严格执行审议及回避程序,持股5%以上股东需及时报送关联方名单 [48][28] - "及时"定义为触及披露时点后2个交易日内,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自然人等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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