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则 - 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旨在规范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1]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并负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1] 董事会秘书选任条件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需在IPO后三个月内或原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完成聘任 [2] - 任职条件包括:良好职业道德、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上交所认可的任职能力证明 [2] - 禁止情形包括: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36个月内受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重大失信记录等 [2] 聘任与解聘程序 - 聘任后需公告并提交董事会推荐书、个人简历、聘任书及通讯方式等材料,变更时需及时更新 [3] - 解聘需充分理由,出现第七条禁止情形、连续3个月无法履职、重大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时需一个月内解聘 [3][4] - 离职需完成档案移交,未完成移交前仍需履行职责,空缺期间由董事或高管代行职责,超3个月时董事长代行 [4] 董事会秘书职责 - 核心职责包括: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协调、筹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保密工作及监管沟通 [5] - 需列席重大会议并督促董事高管合规履职,有权查阅财务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配合 [5][6] - 推动公司治理建设,包括内控制度、避免同业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及社会责任 [6] 履职支持与补充规定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履职便利,董事及高管应配合其工作 [6] - 董事会可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秘书工作,秘书离任后仍需履行保密义务(涉违法违规信息除外) [6][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自批准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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