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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电力,英文名称为China Yangtze Power Co Ltd (CYPC) [4] - 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68,217,716元,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 [4] - 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9日,2003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9月30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上市 [3][4] 股权结构与股份发行 -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5.3亿股,主要发起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持股89.5%,华能国际等四家机构各持股3% [9] - 2020年GDR发行新增基础证券7.42亿股A股股票,包含超额配售部分 [3] - 公司股份采取有面值股票形式,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原则 [21] 公司治理架构 - 董事会由13-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40][44] - 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包含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行使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50][53] - 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需在上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55][56] 经营战略与业务范围 - 公司以大型水电运营为核心业务,目标成为国际一流清洁能源公司 [18] - 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 [19] - 经营宗旨强调为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为股东创造投资回报,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 [17]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 增加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90] - 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或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30%等担保行为需股东会审议 [22][53] - 董事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决策权限由股东会授权确定 [122] 股份回购与转让 - 公司可在六种情形下回购股份,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维护公司价值等,回购后需按规定期限转让或注销 [28][31]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3]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需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转让股份需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