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旨在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 - 制度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公司需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适用性[2]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豁免披露,包括可能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内容[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核心技术、经营信息等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情形[3] - 暂缓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露、内幕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三项条件[7] 内部管理程序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投资部执行操作[5]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至少十年,登记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等[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披露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知情人名单[6] 披露方式与后续要求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6] - 暂缓披露的商业秘密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必须及时披露[6]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7]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修改需董事会通过[7]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