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保障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2] - 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子公司或控制企业需同步遵守该制度[2]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二次以上融资需分设专户[2] - 财务部需在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机制等7项核心条款[3]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时,公司需在1个月内重新签订协议并备案[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投项目需按发行文件承诺计划执行,若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5]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质押或变相挪用,控股股东不得占用资金[5][6]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投资额度、期限及安全性分析[8] - 补充流动资金需在到期前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公告原因及后续安排[7] 募投项目实施流程 - 项目实施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9] - 资金拨付需按审批流程执行,设备采购等固定资产购建需从专户直接付款[11] - 项目完工后需编制总结报告,对比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1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新项目必须聚焦主营业务[1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13]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14]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15]
富祥药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