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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迪: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规范股东会运作程序[1] -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依法召开并行使职权,全体董事承担勤勉尽责义务[2] - 股东会职权范围包括董事任免、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变更等12项核心事项,其中发行公司债券可授权董事会决议[4][5] 股东会召开程序 -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包括董事不足5人、亏损达股本1/3或10%以上股东请求等[5][6] - 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否则相关方可自行召集[9][10] - 股东会通知需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提案内容需完整披露且不得擅自修改[17][18] 股东会表决机制 - 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必须采用特别决议[35][37]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39] - 董事选举可采用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持股超30%时强制启用该制度[15] 会议记录与决议执行 - 会议记录需包含出席人员、表决结果等要素,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至少10年[50][51] - 股东会决议公告需披露表决详情,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利润分配方案需在2个月内实施[52][53][55]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违规可被股东在60日内诉请撤销,但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56][20] 其他规定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21][22] - 股东提案权门槛为持股1%,临时提案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16] -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3年旧版同步废止[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