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旨在规范相关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及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1]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但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2] 国家秘密相关条款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涉密为由进行业务宣传 [1]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2] - 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可能损害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安全的信息 [2] 商业秘密相关条款 -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经营信息等,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 - 商业秘密需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等条件 [2]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2] 披露方式与程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3][4]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幕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等 [4] 后续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4] - 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时需及时核实并披露 [4] - 不符合暂缓条件的披露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5]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公司其他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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