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2]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2]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并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2]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须专户管理,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3]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账户信息、资金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3] - 若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账户[3] -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开设多个专项账户,但同一项目资金须在同一账户存储[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使用需符合审批流程,投资项目若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6]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等安全型,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仅限主业相关用途,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8] 超募资金与项目变更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项目回报率等信息[9]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保荐机构需说明变更原因合理性[10]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变更后项目应聚焦主业且避免同业竞争[11][12] -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需董事会审议,若金额超净额10%还需股东会批准,低于500万或5%净额可简化披露[13]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公司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14]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16] -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需及时上报董事会及交易所[16] 附则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自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7] - 术语定义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17]
春兰股份: 春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