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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制定本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重要性相当的法定审计业务,需遵循本制度规定[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逐级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2]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过程,审计委员会需独立履行审核职责[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固定场所、健全内控制度及熟悉财务法规的专业团队[2] - 需具备完成审计任务的资源配备,最近三年无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记录[2] - 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是重要评估指标,改聘时新事务所需满足三年无重大违规条件[2]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一董事/半数独董可提议启动选聘程序[3] - 选聘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选聘及单一选聘,需确保公平公正[4][5]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5] - 审计费用得分采用基准价公式计算,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6] - 费用调整需披露原因,降幅超20%需说明定价原则及变化情况[6] 审计团队轮换机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五年后需强制轮换五年[7] - 工作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下服务年限合并计算[7][8] - IPO审计项目合伙人上市后连续服务不得超过两年[8] 改聘与监督机制 - 执业质量缺陷、审计进度延误或事务所主动终止合作时需强制改聘[10]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空缺职位需经审计委员会调查后临时委任[10] - 改聘需披露前任审计意见、沟通情况及变更原因,并在年报中公示服务年限与费用[12] - 审计委员会需对频繁变更事务所、费用异常波动或未轮换签字会计师等情形保持警惕[13] 文件管理与制度执行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十年,包括应聘材料、评审记录及决策资料[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