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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地 集 团: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会议方式、时间、地点及议题内容,并说明股东权利及登记方法 [2] - 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在深圳金地中心32层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及互联网平台同步进行 [2] - 律师认为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3]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确认其具备合法召集资格 [3] 出席人员资格与股权比例 - 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1,638,101股(占表决权股份0.0363%),资格经核查合法 [3] - 网络投票股东741名,代表股份通过上交所系统认证,合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753名,代表股份1,826,097,014股(占表决权股份40.4488%) [3][4] - 列席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资格均合法 [4] 表决程序与结果 - 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章程规定完成监票、验票及计票,结果当场公布且无异议 [6] - 网络投票结果与现场投票合并统计,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6] - 律师确认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6]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综合认定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