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则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2] 任职资格 - 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持有交易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2] - 原则上应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特殊情况需交易所批准 [2] - 存在《公司法》禁止情形、被证监会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六类情形者不得担任 [2][3] - 可作为兼职职位,薪酬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3] 主要职责 -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保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并督促合规 [5] -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及股东资料工作,对接监管机构、股东及中介机构 [5] - 筹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并记录,参与高管会议 [5] - 组织董事及高管进行证券法规培训,督促其履行承诺及合规义务 [5][6]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其有权查阅财务资料并参加相关会议 [6] 任免程序 -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解聘需充分理由且需向交易所报告 [6][7] - 空缺期间需在3个月内补聘,超期后由董事长代行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聘任 [8][9] - 需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董事会秘书离任需接受审查并移交档案 [7][8] 法律责任 - 董事会违规决议致损时,董事会秘书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异议者除外) [9] - 违反任职规定或履职重大失误时,交易所可取消资格并公告处罚 [9][10] - 对处罚不服可向证监会指定机构申诉 [10] 附则 - 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 [10]
ST银江: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