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总则 - 制度目的为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维护投资者权益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1]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六类主体 [1] 重大信息范围 - 需报告事项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声明、交易事项(如资产交易、对外投资、担保等)、关联交易、诉讼仲裁、重大变更(如章程修订、经营计划调整)等 [2] - 交易事项报告标准:资产交易占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营收占比10%且超1000万元、净利润占比10%且超100万元等 [2]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或净资产0.5%以上 [2] -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4] - 证券投资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组织编公告并按程序审核 [5] - 未达披露标准的信息由专门委员会跟踪,达到标准后及时披露 [5] 管理责任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 [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配合信息披露,指定专人沟通联络并保证材料真实性 [7] - 信息瞒报、漏报导致违规的,追究责任人并可能给予处分或索赔 [8] 其他规定 - 董事/高管买卖股票需提前3日报备董事会秘书核查 [3] - 重大事件进展需持续报告,如协议变更、逾期付款、标的交付延迟等 [4] - 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由证券投资部统筹资料收集 [7] 消费电子ETF数据 - 产品代码159732,跟踪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近五日涨幅4.24% [11] - 当前市盈率36.61倍,最新份额23.8亿份(减少420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出211.3万元 [11] - 估值分位43.83% [12]
卓胜微: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