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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1][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执行标准 -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需及时披露 [2][5]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2][6]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交易情况 [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流程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董秘办处理具体事务 [2][8] - 子公司或部门申请暂缓披露需提交书面材料,董秘办审核后经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最终决定 [3][9]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状态、影响评估及知情人名单 [4][10] 信息披露的监督与合规要求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4][11] -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4][12] - 暂缓或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与上市时保持一致,新增事项需提供充分证据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4][1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修订 [5][1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