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持有金融牌照的主营融资业务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关联方)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1] - 财务资助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1]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与公允性 [2]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时,需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且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2] - 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实施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资助对象风险,审计部门审核合规性及担保措施有效性 [4] - 财务总监需复核资金安排及偿还计划后提交审议,若出现逾期、资不抵债等情形需及时书面报告并制定措施 [4]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或出现财务困难时需上报董事会并制定补救措施 [5] 信息披露 - 公司需依法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包括担保方信息及担保履约能力 [6] - 出现逾期还款、资助对象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且逾期期间不得追加资助 [6] - 证券事务部牵头信息披露,财务部、审计部需配合提供资料 [6] 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福莱新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