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 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