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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严格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1] - 担保范围包括子公司、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涵盖银行授信、借款担保、信用证等多种形式 [2] - 所有担保需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4] 担保审批程序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要求: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会批准 [6] -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需提供反担保,且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未解决前不得转让股份 [6] - 需披露担保总额、对子公司担保总额等,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3][8] 被担保人资质审查 - 需审查企业基本资料、财务报告、还款能力、反担保条件等,确保真实性 [4][5] - 禁止为财务状况恶化、存在重大诉讼、失信等情形的对象提供担保 [5] - 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 [13]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需明确债权人、债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关键条款 [21] - 合同审查需规避不利条款,修改需重新审批 [22][23] - 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24] 担保风险监控 - 财务部负责担保台账管理,定期核对并督促还款 [26] - 持续跟踪被担保方经营状况,发现风险及时报告 [27][28] - 被担保方违约时需启动追偿程序并披露信息 [30][31] 责任追究 - 董事会对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36] - 高管或责任人违规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 [37] - 违规担保需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39] 其他规定 - 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0]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42]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