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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2] - 独立董事需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影响[3]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候选人需具备上市公司董事资格、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良好个人品德,无重大失信记录[4] - 禁止存在36个月内受证监会处罚、被立案调查、受交易所公开谴责等不良记录[5] - 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至少一项条件[7] 独立性要求 - 禁止与公司存在附属关系、持股1%以上或前十大股东关联、控股股东附属企业任职等八类人员担任独立董事[8] - 独立董事需每年提交独立性自查报告,董事会需出具专项评估意见并披露[8] 提名与选举机制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股东会选举且提名人需回避利害关系[9] - 提名委员会需审查候选人资格,交易所对材料有异议则不得提交选举[11] - 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选举需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单独计票[12] 职权与履职保障 - 独立董事职权包括监督利益冲突事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17] - 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8]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情权,并承担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22][27] 履职规范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涵盖履职详情[20][21] - 遭遇履职阻碍时可向证监会报告,涉及披露事项可直接申请披露[26] - 公司需支付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2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公司需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收购决策等事项[32] - 会议记录需载明意见分歧细节,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3][3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