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需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权益,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1] - 股东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股东会召集与提案 - 临时股东会需在特定情形发生后两个月内召开,包括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亏损达股本三分之一或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2]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十日内反馈[6][7]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需在两日内公告[9] 股东会职权 - 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3][4] -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包括修改章程、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股权激励等[16] - 对外担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行为需股东会审议[5]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15:00[10][11] - 股东会主持人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会议需保证股东发言权并按持股数安排顺序[12][14]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违规买入的股份36个月内无表决权[13][15]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和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需及时公告并披露详细表决结果[16][17] - 会议记录需包含议程、表决结果、股东质询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2] - 决议内容或程序违法可被法院撤销,公司需配合执行生效判决[21] 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 - 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50%或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关联方需回避表决[19][20]
常山北明: 股东会议事规则